(2025年6月26日汕尾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現代化海洋牧場發展,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海洋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現代化海洋牧場的規劃建設、開發運營、生態保護和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現代化海洋牧場,是指在適宜海域內,運用現代科學技術、設施裝備和管理理念,通過海洋漁業生境營造和漁業資源人工增養殖,融合水產種業振興、海洋裝備研發應用、產業發展、生態保護等,實現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海洋漁業高質量發展方式。
第三條 促進現代化海洋牧場發展應當堅持陸海統籌、創新驅動、綠色發展、開放合作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現代化海洋牧場發展工作的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將現代化海洋牧場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現代化海洋牧場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各有關主管部門共同參與的現代化海洋牧場協同推進工作機制,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沿海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促進現代化海洋牧場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促進現代化海洋牧場發展的綜合協調工作,加強對現代化海洋牧場水產種業、養殖及漁業資源保護的指導和管理。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自然資源市場化配置,依法開展海域使用權出讓和登記工作,提高海洋空間利用效率,保障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項目的用地用海用島需求。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現代化海洋牧場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按權限審批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港口、物流基地等交通運輸重大項目建設,完善海產品集散交通網絡,促進港航貿一體化發展。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通信運營企業加強海上基站等基礎設施建設,保障現代化海洋牧場以及相關產業的通訊需求。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現代化海洋牧場科技創新的支持和指導,推動現代化海洋牧場科技成果轉化。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現代化海洋牧場海域內旅游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海洋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現代化海洋牧場的海域使用、海洋生態環境、漁船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相關執法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應急管理、國有資產、市場監管、林業、投資促進、海事、海警、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促進現代化海洋牧場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
鼓勵普通高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為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支持涉海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參與現代化海洋牧場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意識教育、海洋科普和海洋資源保護利用宣傳,弘揚海洋文化。
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開展現代化海洋牧場的公益宣傳,推廣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的成效和典型范例,提高本市現代化海洋牧場知名度,提升“天下海鮮,汕尾領‘鮮’”品牌效應。
第八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岸帶及海洋空間規劃,與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濕地保護規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廣東省現代化海洋牧場發展總體規劃和汕尾市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規劃,結合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承載力等實際情況,編制本級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實施方案。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現代化海洋牧場創新試驗區建設,鼓勵科研機構、涉海企業在高海況海域開展養殖裝備和平臺的安全性測試及試驗應用工作,支持現代化海洋牧場新技術、新裝備的開發應用及新業態發展。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漁港經濟區規劃建設,完善漁港集疏運體系,加強跨區域港口協作,科學布局臨港產業項目,大力發展漁港經濟,提升漁港資源綜合利用效益,推動港產城融合發展。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探索建設海洋產業園區,打造現代化海洋牧場產業集聚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海域資源,提高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引導涉海企業向園區集聚發展。
第十條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地方特色海洋漁業種質資源研發和保護的支持力度,推動晨洲蠔、海膽、海馬、鮑魚等海水養殖品種的種業振興。
鼓勵和支持現代化海洋牧場引進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市場認可度高的養殖苗種。
第十一條 鼓勵現代化海洋牧場創新漁業養殖模式,科學確定養殖品種和密度,依托海洋資源稟賦,推進綠色健康養殖、現代裝備養殖、高科技養殖,構建多層次適養品種體系。
推廣海鱺魚、石斑魚、對蝦、青蟹等優勢品種養殖,拓展三文魚、章紅魚等高值品種養殖,打造汕尾高品質海產品品牌。
涉海企業應當規范使用國家批準的漁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保障養殖產品質量安全。鼓勵飼料生產企業研發適養品種不同生長階段及養殖模式下的優質綠色人工配合飼料。支持養殖主體與飼料生產企業對接,針對特定養殖品種,按需研發、定制飼料。
第十二條 鼓勵科研機構及涉海企業發展深遠海養殖裝備與技術,加強抗風浪新型重力式網箱、智能化桁架類網箱等養殖平臺,養殖工船等深遠海大型養殖裝備適漁性研發設計,推動研究成果轉化和應用。
鼓勵科研機構及涉海企業推進養殖輔助裝備迭代升級,推動水下在線監測儀器、水下機器人、無人投喂船等智能裝備在現代化海洋牧場加快應用。
第十三條 支持海產品加工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升級,擴大生產規模,加強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研發,提升海產品初級加工、精深加工水平。
鼓勵加強海洋生物技術研發,加大對海產品和加工副產物的高值化開發利用。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打造具備海產品初級加工、精深加工、低溫分揀包裝、保鮮倉儲、冷鏈運輸等功能于一體的冷鏈物流基地。普及推廣“船頭碼頭”冷鏈設施,就近提供海產品收購、預冷、分揀、包裝、冷藏儲存等服務。
支持涉海企業發展海產品冷藏保鮮技術,完善海產品初級加工和冷凍儲藏設施。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現代化海洋牧場所有人、經營人拓展海洋牧場功能,規范發展休閑漁業,建設生產、觀光、垂釣、餐飲、娛樂、文化、科普等多元融合發展的現代化海洋牧場。
鼓勵汕尾海域海上風電項目開發與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相結合,支持海上風電企業配套開展現代化海洋牧場相關活動,探索風漁融合、漁光互補等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休閑漁業制度建設,制定休閑漁業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完善休閑漁業市場監管體系,保障相關利益主體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岸帶及海洋空間規劃,保障涉海項目的用地用海用島用林需求。依法有序推進海域使用立體分層設權,促進海洋空間資源集約節約高效利用。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用海審批流程,將用海審查與用海批前公示、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等環節并聯辦理,提高用海審批效率。
探索實施“標準海”供應,統一開展區域整體海域使用論證等用海前期工作,實現單個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用海“拎包入駐”“拿海即開工”。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低效用海退出機制。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加強對現代化海洋牧場全產業鏈發展的財政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保障。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現代化海洋牧場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優化信貸投向和結構,開展海域使用權、深遠海養殖裝備等抵押、質押貸款業務。
鼓勵保險機構豐富涉海保險產品,提高保險覆蓋范圍和保障能力。
第十八條 促進現代化海洋牧場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科技創新引領,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海洋科技與產業協同創新體系,加快培育海洋新質生產力。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現代化海洋牧場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手段,打造智慧型海洋牧場,推動現代化海洋牧場信息化、生態化、智能化發展。
引導和鼓勵涉海企業、普通高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加大現代化海洋牧場全產業鏈技術創新和研發投入,建立現代化海洋牧場科技創新平臺,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教育發展、人才培養一體推進,加強現代化海洋牧場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定期發布急需緊缺人才目錄,確保人才引進與產業、崗位需求的緊密對接。支持培養和引進現代化海洋牧場領軍人才、創新團隊和技能人才,支持建立現代化海洋牧場智庫。
推動將涉海學科和專業發展建設納入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發展規劃,整合涉海教育資源,發展海洋優勢學科,建設涉海交叉學科和專業。
鼓勵校企合作搭建現代化海洋牧場實習實訓平臺,推進產教研融合。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政府建設、誠信體系建設,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有公平競爭權。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發布現代化海洋牧場產業招商目錄,向市場主體全面推介本地區投資政策,提供產業用地供應、產業鏈合作對接、人力資源供給等投資信息,加強對投資項目引進的統籌協調。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現代化海洋牧場投資項目落地保障,根據需要指定專門人員全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并幫助解決項目審批、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科學技術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新興技術、綠色低碳技術應用,推進傳統水產養殖產業綠色低碳改造,培育海洋循環經濟先進企業。
鼓勵現代化海洋牧場優選高固碳速率海水貝藻品種,依循海水營養鹽濃度、浮游植物數量與群落結構,構建濾食貝類與大型海藻混養生態體系,拓展環境友好型漁業碳匯模式。
鼓勵金融機構、涉海企業積極參與漁業碳匯項目,推動碳現貨、碳期貨產品發展,創新“碳匯貸”“碳匯指數保險”等漁業碳匯金融產品。
第二十二條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汕尾西承東聯的區位優勢,依托汕尾的深水岸線、海洋生物多樣性等資源,推進與粵港澳大灣區、海峽西岸城市群開展現代化海洋牧場全產業鏈合作,加強海水養殖、海產品精深加工、冷鏈物流等產業的產能合作和技術交流。
支持涉海企業、科研機構等加強人才科技對外交流合作,實現產品、技術和服務的雙向互促,提升現代化海洋牧場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評估體系,加強現代化海洋牧場海域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科學評估、分類治理、分區施策,為本市現代化海洋牧場發展決策和管理提供支撐。
鼓勵和支持現代化海洋牧場配備水下在線監測系統,實時監測現代化海洋牧場環境和漁業資源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海洋安全工作,依法加強現代化海洋牧場風險防范,強化事前預防和源頭管控。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行業監管責任,指導督促現代化海洋牧場所有人、經營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工作,加強現代化海洋牧場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化解,健全應急救援體制機制,提高航海保障、海洋環境風險防范、海上救助等服務水平。
現代化海洋牧場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容錯免責機制,鼓勵各有關單位及個人在促進現代化海洋牧場發展工作中勇于創新、擔當作為,推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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