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2日汕尾市八屆人大常委會
第四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出席率,提高議事效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是市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定職權的基本形式。出席常委會會議,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法定職責。
第三條 出席會議人員應根據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發出的通知或預告通知,安排好工作,準時到會,全程出席。
第四條 除以下情形可以請假外,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缺席常委會會議:
(一)因病住院或遵醫囑需要臥床休養的;
(二)參加中央部委或者省、市委召開及組織的重要會議、重要公務活動的;
(三)經市委批準或安排在黨校或其它院校學習的;
(四)參加救災、救險或者處理突發事件的;
(五)因其它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參會的。
第五條 因本規定第四條所列原因請假的,需向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由辦公室呈報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準。未經批準不出席的視為無故缺席。
第六條 無故缺席或者一年內出席所有常委會會議時間不足三分之二的,必須向主任會議作出書面說明。主任會議可以視情況作出警告、責令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檢討。
第七條 列席會議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及相關人員,“一府一委兩院”列席人員,市人大代表應當按會議日程安排列席會議。因故不能全程列席會議需要請假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呈報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準。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會場。擅自離開會場或安排頂替的,視為缺席會議。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對出席會議的情況進行考勤,并定期通報考勤情況。
第十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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