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0日汕尾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1年8月31日汕尾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5年2月19日經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法律的實施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備案審查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并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 備案審查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切實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推進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汕尾建設。
第五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機制,促進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信息化。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委托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接收、登記、分送、交辦和存檔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的綜合協調。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完成后,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審查工作材料歸檔保存。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二)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九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等有關國家機關根據法定授權對地方性法規執行中的具體問題所作的配套規定;
(四)市監察委員會制定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監察規范性文件;
(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審判、檢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六)各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七)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牽頭單位為報送備案責任主體。
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聯合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報送備案。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的內容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說明、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及其他參考資料等,有公布該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報送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紙質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報送一式兩份,電子文件應當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確保提供的規范性文件入庫數據全面、準確、規范。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查。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但不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暫緩辦理備案登記或者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通知制定機關在十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并發送電子回執。
屬于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對具體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或者會議材料等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反復適用性的文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其不予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對發現存在瞞報、遲報、漏報或者報送不規范等問題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督促檢查,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采取退回、要求補充或者更正后重新報送等方式處理,并適時將瞞報、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工作中發現制定機關未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應當將有關情況轉送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十四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存在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存在不合法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增加或者擴充國家機關的權力或者縮減其責任,以及對法定權限以外的其他事項作出規定;
(二)違反上位法規定;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行政收費,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違法作出調整或者改變;
(四)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五)違背法定程序;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四)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十七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問題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書面提出審查請求。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認為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以下稱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認為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并附上規范性文件文本。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接收、登記,并及時送法制工作委員會辦理。
審查要求由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審查建議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審查建議進行初步審查,認為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啟動審查程序,加強與有關公民或者組織溝通,增強審查工作的針對性、時效性。審查完成后,及時向其反饋。
對于不屬于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由負責審查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及時告知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或者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經研究,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制定機關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明確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廢止;
(三)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同一規定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
(四)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五)其他不予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不啟動審查程序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公民,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接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通過省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分送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是同一人的,分送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主要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圍繞常委會工作重點,結合改革發展階段性特征,針對存在的傾向性、典型性問題,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一般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后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及時將審查情況書面反饋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對下列規范性文件集中開展專項審查:
(一)涉及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規實施的;
(三)上級、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計劃等要求進行專項審查的;
(四)發現特定領域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
在開展依申請審查、主動審查、移送審查過程中,發現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可以一并進行專項審查。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收到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建議,或者發現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問題,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移送時,可以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其他機關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發現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移送常委會工作機構審查處理或者提出有關工作建議的,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溝通協作,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協商;認為有必要進行共同審查的,法制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常委會工作機構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機關備案審查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根據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市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涉及重要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規定,并及時制定配套規定。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應當明確清理的范圍、主要內容、時限要求等。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加強調查研究,聽取制定機關說明情況、反饋意見,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委托研究、走訪調研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審查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或者采取書面形式對制定機關進行詢問,制定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說明。
第二十八條 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推動其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同意對有關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中止。
經溝通,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廢止或者沒有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必要時,也可以由法制委員會或者法制工作機構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規范性文件審查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職責的,由牽頭辦理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收到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后,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向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反饋。
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函告制定機關予以提醒,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或者處理計劃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廢止的,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依法提出下列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一)確認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銷。
常委會會議對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建議進行審議時,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委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常委會會議要求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后三十日內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有關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對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重新公布;對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對修改或者廢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報送備案。
第三十二條 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規范性文件審查結束后的三十日內,應當將審查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案例指導制度,開展備案審查案例選編和交流工作,并根據需要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
第三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和立法工作計劃及監督工作計劃,納入常委會工作報告內容。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采取召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按照規定成立備案審查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建立相關工作機制等形式,研究部署備案審查工作,協調解決備案審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并加強對縣級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聯系和指導,推動其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能力和質量。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定期聽取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備案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要時依法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由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或工作總結。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后連同審議意見,一并交由有關制定機關研究處理。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在汕尾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和汕尾人大網刊載。
第三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建立健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制,并完善審查建議在線提交方式,暢通提出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渠道,保障公民、組織對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代表工作相結合,邀請代表參與調研等工作,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建議,回應代表關切。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深入基層了解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聽取基層群眾的意見建議,提升備案審查民主含量和質量。
第三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建立委托第三方研究和專家咨詢論證工作機制,委托具備專業能力和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智庫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等參與備案審查咨詢論證工作,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參考意見。
第三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并推動其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質量。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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