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21日,汕尾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依法選舉產生汕尾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汕尾市人大常委會,是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與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
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常委會會議。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常委會的決議,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汕尾市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并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6)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審查監督政府債務;
(7)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聽取和審議有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8)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9)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10)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11)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2)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4)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15)根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6)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7)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8)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常務委員會討論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和項目,可以作出決定或者決議,也可以將有關意見、建議送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研究辦理。有關辦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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