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簡稱汕尾市人大,是汕尾市行政區域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汕尾市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以及解放軍等選舉單位選舉產生。
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每屆任期五年。
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并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
(3)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4)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5)選舉市長、副市長;
(6)選舉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7)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8)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9)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10)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1)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2)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3)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14)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15)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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