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市從事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研究的有關機構、人員自愿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積極開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論研究,認真總結地方人大實踐經驗,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推動新時代我市人大工作高質量發展,為我市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作出應有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受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機關黨組的領導。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汕尾市民政局,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汕尾市城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憲法和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會員的政治水平和理論研究能力;
(二)就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關內容開展調研、宣傳等活動;
(三)組織會員結合我市人大工作實際,開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人大工作理論研究,召開理論研討會,匯編研究成果,獎勵優秀研究成果;
(四)加強同省人大和兄弟市人大以及我市各級人大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的聯系,及時交流研究工作動態和研究成果。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社會團體法人治理的有關規定;
(二)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中分配;
(三)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法律;
(三)有志于維護、實踐、研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四)承認本會章程;
(五)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市從事或關心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研究的機構和社會團體;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承認本會章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
(四)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五)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更新會員名單。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任期屆滿應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執行。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會員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是本會的執行機構,依照章程的規定和會員大會的決議行使職權,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二)具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無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負責人;
(三)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四)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副秘書長、法定代表人的人選;
(七)決定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三)過半數監事提議。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長、監事,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不兼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通過的一名副秘書長擔任,事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二條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二)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組成,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
監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八條 監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未擔任本會負責人、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作出的決議須經監事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收入來源于:
(一)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行政撥款和資助;
(二)政府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取得的經費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準可以建立黨委。
第五十六條 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9年5月2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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